第七百七十三章 就不能說點人話嗎?
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
2024-3-15 22:00
四方臉男律師也想接這個案子,賺筆大錢,但是如果按照胖律師的思路走,人家肯定會覺得胖律師思路是對的,而忽略他,他就不是紅花了,而是不起眼的綠葉,所以他覺得有必要反向而行,向死而生,說不定能爭取到壹定的機會,正所謂不走尋常路,才能出奇制勝。
“我是這麽認為的,詞典,尤其是壹些非專業性的詞典對《刑法》中用語的解釋不壹定準確,有時候甚至與人大法工委、最高院和最高檢做出的規範解釋是不壹致的,與刑法本身規定相沖突。
詞典中的解釋,‘賣Y’是指婦女出賣R體,而在《關於嚴禁賣Y嫖娼的決定》做出後,刑法中的“賣Y”的定義已明顯不只限於婦女,也包括男性出賣R體。
由此可見,詞典對刑法用語的解釋不能成為認定具體案件罪名的‘法律依據’,也不能以詞典的解釋取代刑法用語的規範解釋。
所以我認為,本案只能做罪輕辯護,不能做無罪辯護。”四方臉男律師接著解釋道。
胖律師的臉色不是太好看,這明顯是在說他不夠專業。
斯文助理見節奏起來了,坐在壹旁沒有多說話,只是靜靜的聽著。
教授端著茶杯琢磨著,同桌四個法律人士,已經有兩人提出了針鋒相對的意見,自己不做出頭的椽子,但是也不能等著東家指名道姓的要求發表意見,那樣會顯得太被動。
“我是這麽認為的,‘賣Y’,通常是指女性以營利為目的,與不特定男性發生X交易的行為。
但隨著立法的變遷,對男性以營利為目的,與不特定女性發生X交易的行為,也應認定為“賣Y”。
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有案例的,前壹種是雞,後壹種是鴨,這壹點在座諸位應該都有了解。
而隨著時代的發展、社會生活狀況的變化,“賣Y”的外延有進壹步擴大的趨勢,而且形式也有所變化,我對這塊還是有壹定研究的,也發表過不少文章。
我認為除了性別外,還應考慮這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,要綜合考慮……”教授的話繞來繞去就是不說結論,總結起來就是壹句話:這事不好定,再議,但我研究過這類案件,我是專業的。
方軼心裏好笑,老家夥開始打太極了!就不能說點人話嗎?
“方律師,您怎麽看?”就在方軼看戲之時,劉總發言了。
“我同意劉律師的意見。”方軼看向四方臉男律師,他覺得這位仁兄說的話很實在,但是有很大可能拿不到委托。
方軼對這類案件比較反感,不太想接這案子,但是既然來了怎麽也得說兩句,勞務費可不是那麽好拿的,得拿出些真本事才行。
另外,方軼也有他的小心思,他不想頂在最前面,既然四方臉男律師說的在理,不如挺他壹把,把他擺在前面。
“我的理由是:
壹、刑法本身及相關立法、司法解釋均未曾對刑法中‘賣Y’壹詞的含義做出過明確界定,也未明確限定僅限於異性之間的交易行為。
有鑒於此,‘賣Y’也應當包括同性交易,這並不與現行立法和有效的刑法解釋相矛盾。
二、刑法所規定的‘賣Y’的本質特征在於,其是以營利為目的,出賣R體,與不特定的人進行交易的行為。至於行為人的性別是男是女,以及其對象是異性還是同性,均不是判斷、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該罪所要考察的因素。
因為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,無論是異性還是同性,均違反了基本倫理道德規範,毒害了社會風氣,敗壞了社會良好風尚。
所以同性之間的交易也構成組織賣Y罪,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,並不違背立法精神。
三、社會是不斷發展的,刑法用語的解釋不是壹成不變的。對刑法用語,應當適應社會發展,結合現實語境,做出符合現實倫理道德的解釋……”方軼解釋道。
“但是妳這樣解釋的話,會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?畢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。”教授端著茶杯,感覺自己有必要攔壹句,以顯示自己的專業。
方軼看向教授,微笑道:“不,這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,相反這正好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。剛才您也說了,時代是發展的,社會生活狀況也是在不斷變化的。
所以壹個法律詞匯的意義也是逐漸發展變化的;自法律制定完成以後,其所使用的文字會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,產生新的含義。
換句話說,任何壹種解釋都無法為法律詞匯做出最終的、權威性的解釋,否則法律詞匯的開放性將會被限制,法律規定將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。
我認為,在解釋某壹刑法用語時,必須根據社會生活事實的發展變化,界定法律用語的準確含義,否則會人為窒息刑法的生命,使刑法懲治犯罪、保護法益的功能無法有效實現。”
方軼的解釋完全是順著剛才教授的解釋說的,妳不是喜歡提社會發展嘛,那好,我就用妳的矛來破妳的盾,看看到底是妳的矛厲害,還是妳的盾結實。
方軼的心思教授怎麽能不知道,可偏偏他又不好反駁,只能暗氣暗憋,低頭喝茶不再說話,不得不說教授的養氣功夫還是修煉的很到位的。
四方臉男律師看向方軼,心說:這哥們可交,關鍵時刻話很給力啊!
四個人,分成了三方,雖然方軼與四方臉男律師看似占了上風,但是方軼知道,當事人把案子委托給自己的幾率幾乎為零。因為自己和四方臉男律師的意見不符合當事人的心理預期。
整整壹下午,案件研討會成了辯論大會,直到五點多的時候,眾人才結束了辯論,斯文助理給每人發了五萬元現金後,眾人離開了會議室。
吳秘書收到方軼發來的會議結束的消息後,趕了過來。
“方律師,怎麽樣?”地下停車場內,方軼坐進吳秘書的奔馳車,後者問道。
“這個案子希望不大,組織賣Y罪,被告人是主犯,根據《刑法》的規定,被告人會被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。”方軼回道。
“這麽嚴重?”吳秘書驚訝的問道。